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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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款10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实欠融资款以月利率1%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41.20元(已由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810.80元,被告***负担14930.40元。原告广东捷信车鑫咨询商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4930.4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受理费1493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