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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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150元,罚息1218875元,复利4576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人民币81523601元。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有权对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应收账款质押详见编号为04***8936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有权对长城影视集团公司提供的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票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5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54599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负担704元,由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3895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诸暨长城影视发行制作有限公司、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