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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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北岸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北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110万元。 二、被告杭州北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利息(含罚息、复利)97167.43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此后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364%另计)。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为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1332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屋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74元,减半收取7787元,由被告杭州北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杭州北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