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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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29274元; 二、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9日起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未付货款数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95元,由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安徽文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