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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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盛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盛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陈建宏欠付***的代偿款17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中不能向陈建宏追偿的部分各承担五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6元,减半收取10743元,由被告浙江盛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三分之一。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盛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4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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