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9034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79034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169元(原告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39298元(反诉原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由反诉被告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原告江苏金硕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钢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