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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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茶陵县茶祖印象茶业有限公司 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维持第三项; 二、改判:由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35497.66元,茶陵县茶祖印象茶业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46元,由***、***负担2538元,由茶陵县东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茶陵县茶祖印象茶业有限公司负担9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