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华顺润合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撤销“一、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遵义华顺润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350000元,并从2020年8月14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遵义华顺润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遵义华顺润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350000元,并从2020年8月14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遵义华顺润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遵义华顺润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遵义华顺润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