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华顺润合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撤销“一、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遵义华顺润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350000元,并从2020年8月14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遵义华顺润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遵义华顺润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材料款350000元,并从2020年8月14日起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遵义华顺润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遵义华顺润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贵州播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遵义华顺润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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