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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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3580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与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由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定金及房屋维修基金共计3703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60元,共计10290元,由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预交,遵义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付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