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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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南马镇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2019)浙0182民初3061 号民事判决;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20000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对应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诉讼费用申请办理结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