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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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民市法哈牛镇丰杰粮谷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新民市法哈牛镇丰杰粮谷加工厂名下所有的位于新民市台及附属设施(编号分别为:7090003195、7090003209、7090003212),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新民市厂房一处,面积为588平方米(房证号为房权证24-24-07-2303号),以上两项查封限额共计112455元,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禁止对上述财产进行转让、买卖、赠与、抵押、担保等一切财产权益处分行为; 保全申请费1082元,由***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查封期限届满之日自动解除查封。当事人履行义务之后或另行提供合理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本裁定书载明的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