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金杯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

二、由遵义市播州区金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垫资利息3285866.52元;

三、驳回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836元,由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金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087元,由被上诉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4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金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836元,由上诉人遵义市播州区金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3087元,由被上诉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7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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