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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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鑫龙皮具有限公司 磐安县正丰塑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磐安县鑫龙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磐安县正丰塑业有限公司货款71487.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2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磐安县鑫龙皮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