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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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且本案执行费1345元亦已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终结(2021)桂0109执35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