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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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民勤县成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 民勤县惠商农副产品购销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民勤县成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借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其中1700万元的利息自2018年11月2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50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2月18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二、被告民勤县成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被告***、***对以上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民勤县惠商农副产品购销协会对以上第一项中2018年10月9日合同编号为2018101200014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对被告民勤县成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民勤县民西公路房产、民勤县民西公路12公里北侧房产、民勤县民西公路不动产、民勤县民西公路勤锋滩不动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61元,由被告民勤县成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