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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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孙文保、尉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980.59元及利息、罚息(1.利息以本金19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04167‰自2020年4月30日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2.罚息以本金19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062505‰自2021年4月21日计算至2021年5月9日;3.罚息以本金194980.5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062505‰自2021年5月1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张有仓、孙文英、赵夫英、孙文富、李华梅、宋连勇、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孙文保、尉建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被告孙文保、尉建红、张有仓、孙文英、赵夫英、孙文富、李华梅、宋连勇、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