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盖州市鹏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信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大石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盖州市鹏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大石桥支行借款本金76万元、截止至2021年10月29日的利息5859.43元、罚息97450.01元、复利8592.1元、罚息的复利4996.08元及2021年10月30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罚息的复利,按照《单位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

二、被告营口信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82元,由被告盖州市鹏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营口信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1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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