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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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赔偿***777,690.55元。 二、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69.29元,由***负担6,680.88元,由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14,488.41元。(诉讼费缓交,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双方将各自负担的部分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