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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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通金穗助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大通金穗助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支行代偿的借款本息59813.28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以代偿金额59813.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冶则来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大通金穗助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被告***、冶则来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