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9日,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687.39元。2020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2元,减半收取计3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8
发布日期 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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