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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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9日,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687.39元。2020年7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2元,减半收取计32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