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君诚拍卖有限公司
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君诚投资有限公司
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君哲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570,588元及利息(以11,570,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君哲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君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君诚拍卖有限公司、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舒城县杭埠镇六舒三路安徽君诚环保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产权证号:舒国用2016第××、01××69号,房产权证皖舒字第××、00××33、00××34、00××35、00××36、00××37、00××38、00××39、00××40号)土地和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偿付第一、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债务后,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代偿款本金及其利息范围内按照第三顺位优先受偿。

四、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的机器数量60台(条),抵押价值人民币52000000元)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07元,由被告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君哲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君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君诚拍卖有限公司、安徽省君诚环保塑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11-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