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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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间的健身服务合同。 二、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健身会费10958.99元,被告***就个人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