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间的健身服务合同。

二、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健身会费10958.99元,被告***就个人财产对该债务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涪陵区沁悦美健身房、***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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