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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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太极禅空间投资协议》、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入伙协议书》; 二、限被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200万元,并从《太极禅空间投资协议》及《入伙协议书》解除之日起(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投资款逾期返还的利息损失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万元;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5627元,由原告东莞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47元,被告宁波江东太极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明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23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