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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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借款本金79,746.4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上述借款利息(截至2021年7月4日的利息为3697.92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计943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