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巨润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0814.23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 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