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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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2020年5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8.95‰的基础上加付50%为标准计付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