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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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嘉德瑞申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嘉德瑞申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2300元。 二、被告***、***、河北嘉德瑞申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下欠息及利息:1、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8月14日欠息540528.8元。2、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6日欠息10203.1元。3、2018年8月17日3768.2元。4、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31日欠息37218.4元。5、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欠息73046元。6、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欠息103569元。7、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20日欠息7508元。8、2018年1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欠息为273096.27元。9、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年息15.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嘉德瑞申箱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