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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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池县城壕乡生富批发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华池县城壕乡生富批发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 由被告华池县城壕乡生富批发部、***自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借款本金20万元每年支付利息4万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被告华池县城壕乡生富批发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