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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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丹县兴乐预制有限责任公司 山丹县诚信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宏盛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丹县诚信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承担利息305351.85元(计算截止2020年6月3日),合计2105351.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自2020年6月4日开始,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息随本清。被告山丹县兴乐预制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宏盛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以上保证人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丹县诚信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3643元,由被告山丹县诚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山丹县兴乐预制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宏盛泰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公告费860元,由被告山丹县诚信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