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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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遵义红花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339.18元及利息1207.47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2339.1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从2021年6月25日起至偿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对被告***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2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