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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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1年05月13日的利息42120元及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月利率11.7‰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计息,复利以利息42120元为基数计息)。 二、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02-3号紫金花园3幢1302室(房产证号为:温房权证城区字第XXXX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68.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68.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