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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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担保人南宁市辉越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宁市兴宁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139575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盟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合计价值82175.21元的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