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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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韩城市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大荔民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已给付)、误工费8720元、护理费1872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37840元(已给付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下余损失医疗费237522.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60元、营养费1980元,合计243462.63元中的162308.41元。以上共计200148.41元(已支付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43462.63元中的8115.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原告***负担423.5元,被告***负担9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