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龙湖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河南龙湖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877.58元及违约金(以1877.5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龙湖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龙湖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分别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