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鑫众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贵州鑫众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76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19440元从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16625元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18366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17085元从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16173元从2018年12月30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贵州鑫众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鑫众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2元,由被告***、***负担776元、原告贵州鑫众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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