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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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广宁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借款本金162848.24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1004287217055874254)中约定的计息标准和方式计算,利息、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攀枝花广宁商贸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攀枝花广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对登记在***名下,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权属证书及编号:攀房权证仁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8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38元,***、***、攀枝花广宁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