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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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381.13元,以及支付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利息(含复利)1133.37元、手续费305.61元;2021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计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违约金974.69元,2021年5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47.4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7.44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