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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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清偿信用卡借款本金59500.39元、利息6514.68元、违约金3887.32元、手续费1121.84元(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21年6月1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约和章程约定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