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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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宣国磊矿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334556元; 二、被告武宣国磊矿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69202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2020年8月4日止;以代偿款15834556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2020年8月6日止;以代偿款15334556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广西思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在编号为桂(2017)武宣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28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以抵押登记顺位优先受偿; 四、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在编号为桂(2020)武宣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237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以抵押登记顺位并在5000000元及以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武宣成石矿业有限公司、***、***、***、***、***、***、广西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思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宣国磊矿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7691元,由被告武宣国磊矿业有限公司、武宣成石矿业有限公司、***、***、***、***、***、***、广西缘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思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新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