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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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佳宏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佳宏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1,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佳宏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黑龙江佳宏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