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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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市城中区惊湃酒吧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惊湃酒吧与被告***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的《营销(个人)合作协议书》和《营销(团队)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惊湃酒吧返还预付款12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惊湃酒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2000元预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4日起计算至预付款返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惊湃酒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退回原告310元),公告费71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900元,由被告***负担856元,由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惊湃酒吧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