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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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鹿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5924.21元、利息3509.89元(该利息计至2021年3月17日止,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912.17元、账单(消费)分期手续费339.72元,合计20685.99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9元,财产保全费236元,合计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