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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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 二、被告***向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利息(包括借款期正常利息、复利和罚息,计算方法:计至2020年2月17日止已累欠借款利息228339.66元;从2020年2月18日起计至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罚息和复利)。 三、就被告***所欠本案债务,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处置被告***名下用于借款抵押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产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号、邕房他证字第××号〕所得价款在涉案《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0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