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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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211805.9元予***; 二、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51465.25元及以1211805.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予***;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69.44元(原告已预交),由岑溪市起点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多交纳的诉讼费用17069.44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