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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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0968.21元、利息972.09元、费用2614. 79元,合计15385.69元(利息、费用计至2021年1月8日止,2021年1月9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以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为准)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收取受理费186元,财产保全费174元,合计3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