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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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7030元; 二、驳回原告***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延期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生效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 5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