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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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碧海金沙旅游娱乐有限公司 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0000万元,支付利息228644.93元、罚息4958999.55元、复利11338.50元(已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10000万元、利息228644.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 二、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 三、被告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舟山市普陀碧海金沙旅游娱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东沙村后门山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舟普国用(2002)第14-75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第二顺位)。被告舟山市普陀碧海金沙旅游娱乐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56858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543元,被告舟山市金润石油转运有限公司、上海润华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碧海金沙旅游娱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68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