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方县孙磊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方县孙磊建材经营部货款51914.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14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