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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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及借款合同》项下2020年05月21日发生的借款820000.00元于2020年08月21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20000.00元以及截至2021年03月16日止的利息76337.76元、复利4573.18元并支付自2021年03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款未付借期利息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19.5‰标准计算,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支付律师费55125.41元; 四、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贵阳市云岩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三项债权未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6.00元,减半收取计6558.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