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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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水城县彦珍服装制造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水城县彦珍服装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报酬人民币900元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被告水城县彦珍服装制造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1-03 |